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級行政區設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內的中介渠道開展業務,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團公司內部。近日,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表示,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團公司內部。此前在保險集團各產險、壽險公司內部交叉銷售的模式將得到推廣。
早在2008年初,保監會就曾在《2008年保險中介監管工作要點》中表示,保監會將研究建立非集團框架內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制度,并制定《保險公司相互代理管理制度》,只是這一計劃在兩年內并沒有實質性進展。
據了解,2007年保監會解禁產、壽險交叉銷售限制,國壽、人保、平安等同時擁有產、壽險公司的保險集團,紛紛開展產、壽險交叉銷售,來自交叉銷售的保費收入以迅猛之勢增長。不過,從目前情況看,還僅限于集團內產、壽險相互代理的層面。
盡管《通知》并沒有對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向集團外推進做更詳細的說明,但一家壽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分析指出,允許集團外的保險公司進行相互代理業務很可能是壽險公司與產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不可能同為壽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
據介紹,由于產、壽險在保險責任與保障對象方面具有很強的互補性,通過相互代理,可以利用各自的資源和渠道為客戶提供不同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實現共贏。此外,交叉銷售還有利于節約成本,增強客戶忠誠度。有關調查顯示,購買兩種產品的客戶流失率是55%,擁有4個或更多產品或服務的流失率則近乎零。
保監會規范互代業務的同時,也對集團內互代風險予以警示。《通知》指出,集團內部相互代理的風險較為特殊,應予以重點關注。相關公司應確保法律關系清晰、管控責任明確、財務核算和資金流向清楚透明。
保監會還強調,保險公司利用中介渠道開展業務應確保服務質量,客戶的正當權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助理徐曉華分析認為,上述文件的出臺,無論對于保險公司還是整個保險行業都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減少鋪設新網點的壓力;另一方面,也是通過文件的形式鼓勵保險公司從事中間業務。
來源:[ 中國保險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