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能力一直是保險公司經營監管的主要一環。近日,保監會下發通知再次強化保險償付能力監督,地方各保監局將成為監管的主力。
保監會近日下發了《關于保監局履行償付能力監管職責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各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要求建立償付能力信息通報和工作報告制度。保監會與地方局將形成上下聯動、協調一致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
加強上下聯動
“此前下發的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明確了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的職責,此次《通知》的下發主要是為了更好的落實。”一位保監局人士對記者表示。
據了解,早在去年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就明確指出,保監局在償付能力監管中應當履行六項職責,主要包括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檢查;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財務信息等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實施監督檢查;防范和化解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行為風險,防止重大的市場行為風險轉化為償付能力風險;執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確保監管措施在分支機構層面得到嚴格執行;識別、監測、防范和化解轄區內的重大償付能力風險等。
為了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形成有效的監管,加強上下聯動,此次下發的《通知》表示,保監會將于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通過會內網信息平臺向各保監局通報保險公司的季度償付能力信息;每年4月30日之前,保監會將通報各保險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償付能力信息。
保監會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采取監管措施或解除監管措施,應在向公司下達的同時,通過信息平臺通報各保監局。
把償付能力納入日常監管《通知》要求保監局將償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機構作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如果償付能力不足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經營情況發生的異常變動,保監局應當于發現之日起2日內向保監會報告。
與此同時,從2010年第一季度起,保監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向保監會報送償付能力監管季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償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本轄區內的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特別要說明存在的經營問題和財務問題;轄區內風險較大的機構及其所存在的風險;對分支機構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和所發現的問題;對分支機構財務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和所發現的問題;保監會對保險公司下達的監管措施在分支機構層面的執行情況;保監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及執行情況等等。
“保監局是償付能力監管的直接參與者和具體執行者,此次保監會下發的通知把償付能力的監管納入保監局的日常工作,就是為了緊抓基層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
來源: [ 每日經濟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