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或保險等金融產品各具有其專業特性,無論通過什么銷售渠道,向客戶審慎盡職列示相關信息并篩選適當客戶,是本應恪守的原則,但目前互聯網行業普遍將“用戶體驗”視為制勝法寶,商家追求通過最簡捷的方式將產品售出,二者之間必須進行平衡。
廣東優邁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經理許彥生對《證券日報》(保險周刊官方微博微信:證券日報微保險)記者表示,互聯網保險業務手續的復雜化必然使商家擔心客戶流失,然而過度的流程簡化和廣告宣傳則勢必意味著某些必要環節的“缺斤短兩”,如確保投保人鍵入了解產品特性等風險確認語句的環節幾乎缺失在所有保險投保流程中,但這容易使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積聚,因此網銷保險的宣傳內容和投保程序亟待規范。
監管文件止步征求意見
截止到目前,保監會發布了幾項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的規定,不過具有較強管控能力的正式文件寥寥無幾,而兩項直接針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文件在征求意見稿后遲遲沒有發布正式版本。
2011年發布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主要監管的是保險代理及經紀公司。許彥生指出,由于目前互聯網保險業務大多由險企自營,并且該《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的規定過于原則性,因此,其實質管控能力較弱。
而《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已經發布3年有余,不過至今仍未正式發布。該《規定》第十五條要求經營主體進行互聯網保險業務時,應該在相關網頁面的顯著位置列明包括保險產品的特點、風險及其經營、銷售主體,保險合同全部條款和費率表等信息,其中應當對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1244.30, 0.00, 0.00%)值等事項予以重點提示。其還要求,險企應當在相關互聯網站頁面的投保流程中設置投保人點擊確認環節,由投保人確認以下內容:“是否已閱讀保險條款的全部內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保險單現金價值等在內的重要事項。”
今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該《通知》擬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十個方面的規范,其中要求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宣傳和銷售保險產品,銷售頁面至少應包括產品名稱(宣傳名稱和條款名稱)、銷售區域、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初始費用及退保損失、交費方式、客戶服務方式、保單獲取及查詢方法等內容。
列示要素與投保程序并重
許彥生指出,目前很多人的契約意識不足,容易忽視商品銷售網頁上的合同條款及風險提示內容,而點擊確認往往會在投保人習慣性快速點擊鼠標的過程中被一“擊”帶過。對萬能險等投資型保險產品如何落實投資利益演示,以及投保人如何確認并抄錄了解產品特點和保單利益不確定性的語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沒有明確。而近期發布的該《通知》征求意見稿對合同訂立過程中如何確保消費者確認產品內容及風險提示這一環節仍然缺乏明確的規范。
而與之相對的,監管層對銀保產品的監管則要嚴格很多,例如,《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規定,對保單利益不確定的萬能險產品,在幾種情況下,應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后才可承保,相比之下,網銷保險基本是“來者不拒”。
因此,許認為,發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明確產品信息列示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求,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提高互聯網保險的風險管控水平。
具體來看,實質要件即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必須落實的信息列示要素,程序要求主要指實現有效信息宣傳的技術手段。例如,將需要告知投保人的內容以彈出窗口的形式逐一演示,窗口在網頁上必須留存一定時間方可讓投保人點擊確認。對保單利益以及涉及專業內容的事項,在旁邊需要鏈接說明手冊、解說視頻、音頻等確保投保人能夠以一般人的標準充分理解。并且在最后應該有一個彈出窗口,確保投保人鍵入了解產品特性等風險確認語句。通過這些說明及手段,以及要求投保人的確認點擊,并采取將投保單、保險合同條款等發送到投保人郵箱等措施,保證雙方都掌握足夠的信息。
許彥生認為,互聯網渠道比其他渠道能能夠實現“全程留痕”,所以確保信息列示的完整、客觀、可查可閱,互聯網保險業務比其他渠道更容易做到,能讓消費者放心購買。只有這樣,才能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